博士后工作站

赣南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工作站”),切实提高工作站人才培养质量,使之成为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基地,根据国家、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旨在依靠科技创新解决本行业中急需解决的共性和重大问题,突破科研项目中的关键技术,提升在相关领域中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本规定主要包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织管理和博士后研究项目管理两个方面。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等。博管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人事处、工作站设站单位、科研处、研究生院、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博管会的日常工作。博管办由人事处、科研处、工作站设站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设专职工作人员一名。

第七条博管办主要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进站、在站和出站的有关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考核等,落实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

1.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制度建设;

2.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预算编制与管理;

3.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以及进站、出站和中途退站等手续的办理;

4.负责博士后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相关事宜;

5.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人事关系管理;

6.负责与合作培养博士后的流动站所在学校联络;

7.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随同博士后人员流动的配偶安置及子女的入学、入托;

8.负责协调、落实博士后人员住房以及生活、办公设施。

二、科研处:

1.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能力的审定;

2.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与考核等。

三、设站单位:

1.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具体招生工作;

2.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及项目研究小组的工作协调;

3.负责组织博士后需求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4.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评审;

5.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评审、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

6.负责与相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7.组织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对博士后及项目研究小组人员各阶段的工作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博管办根据工作站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经费、住房、工作条件等保障条件,提出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经学校博管会审核后报省博管办批准实施。

第九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人员,应当向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交相关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5.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项目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情况等);

6.对自己所选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提出完成该项目的设想和初步研究方案;

7.设站单位需要的其它材料。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第十一条招收程序。

1.博管办发布博士后人员招收信息;

2.符合进站条件申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登陆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地址为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在网上办公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网上审批手续。向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各类相关材料。

3.设站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研究水平和能力进行鉴定,对项目初步研究方案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材料交博管办,经博管会审核报省博管办批准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4.申请人持录取通知书、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进站审批表、专家推荐信等到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并签订博士后培养、服务协议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5.签订协议后,博管办负责办理进站手续和相关事项:

(1)向合作流动站提供《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和《博士后培养、服务协议书》;

(2)报省博管办批复后,博管办查收并存档《博士后培养、服务协议书》、《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站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的立项、开题、结项等学术领域情况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校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中应包括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依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专家。

第十三条博士后必须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制定工作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并向工作站设站单位、博管办提交开题报告,工作站设站单位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开题评审,书面评审意见报送博管办,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博管办提请博管会批准后,正式启动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进行一年后,博士后撰写并提交《博士后研究项目中期工作报告》,工作站设站单位提请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书面评审意见报博管办。在项目研究中期评审前(含中期评审),可以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项目研究调整报告,如延长研究时间、调整研究内容等,由博士后人员提交书面申请,经工作站设站单位审核,报博管会批准后执行。

中期考核时,若发现博士后由于个人能力与水平的原因,无法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在与合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商的基础上,可以终止研究,最终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博士后撰写并提交《博士后研究项目工作报告》,工作站设站单位提请专家委员会按照《博士后培养、服务协议书》要求进行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博士后应根据评审意见完善项目研究工作,并可根据需要申请适当延长研究时间(最多延长一年),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所有评审意见及结果均载入博士后在站档案。

第十六条项目研究完成后,博士后应将所有研究资料进行整理并提交博管办存档。

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处理:

1.由我校提供经费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我校,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后本人可作为第一作者署名;

2.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出资设立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的项目,双方预先签订协议并明确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方法。

第十八条博士后应定期作学术报告,交流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享受博士后人员的相关待遇,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应积极参加由博管办、设站单位举办的有关活动,不得兼职从事其它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作站应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人员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后,并积极组织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省、学校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的出站管理。

1.研究项目完成后,博士后人员向工作站提交出站申请,并整理提交所有研究资料,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2.博管办出具“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报省博管办。

3.经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省内外其他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资水平,并结合我校实际由学校发放(不包括本校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12万元,其中80%按月发放,20%终期考核补发。考核不合格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发。

博士后在站期间协议任务内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奖励,完成了协议中规定的科研任务后,其超额的标志性成果(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检索文章、发明专利、重大科研立项)按学校有关科研奖励办法奖励。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学校免房租提供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等基本设施。居住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博士后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在职的副教授职称人员标准执行。对家属不来我校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其差旅费按《赣南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探亲和新教工报到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享受我校职工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我校工作站工作期间,常住户口可以落在本校,凭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办理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可凭相关介绍信,享受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博士后期满出站,凭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含项目经费、日常经费和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设立的专项经费及江西省拨付的一次性建站经费。

1.学校配套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博士后人员视情况可享有在站期间项目经费3~5万元/人,经费由校内导师在其本人课题项目中支付。项目费用主要开支范围为项目试验材料费、加工费、论文版面费、差旅费、资料书籍费,以及元器件费、专用仪器设备采购费等。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开题后划拨50%,中期检查合格划拨剩余50%。

2.工作站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开支,包括博士后工资、博士后校内外导师津贴、流动站管理费等。其中校内导师津贴按每指导一个博士后5000元/年计发。

3.学校每年给予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不少于10万元的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招聘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

第三十二条博管办每年负责编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由博管办负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校博士教师进站,按学校在职教师享受相关待遇,不再享受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所列待遇。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博管办负责解释。